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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中能否使用“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语?
      广告宣传是企业打造品牌、提升商誉的重要战略之一,但是在广告宣传中有一些不可触及的法律红线,是需要企业高度引起重视的。这些红线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划定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2015年施行的《广告法》所列举的各种针对广告宣传的禁止性规范。
      以人人车和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2017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这两家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了民事裁定,要求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停止使用“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直至该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该裁定作出后引发了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在于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在广告中使用“成交量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等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宣传用语主要有“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以及“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网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等内容。[ ]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关键要看该宣传用语是否有事实上的依据。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协会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了声明,阐明“并未以自己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对外发布过关于二手车网站成交量、排名,以及其他相关二手车网站的信息,从未授予二手车网站有关成交量排名的奖项,亦从未发布过二手车网站成交量及排名的数据。”
      可以说,电子商务协会的这一声明对于判断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据此认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上述宣传语并无电子商务协会的统计数据支持。正是基于这一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而作出暂时禁止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的裁定。
由此可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不认为在广告中一律不能出现成交量“遥遥领先”、“全国领先”的宣传语,能否使用该用语取决于是否有确凿依据证明行为人在成交量方面确实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这一点与《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有着明显不同。
      虽然此案目前尚未审结,但对于企业来说,在商业广告中审慎地使用宣传用语,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是极其必要的。除了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外,《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结合人人车诉瓜子二手车直卖网一案的现有证据来看,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行为也是有违该条法律规定的。
      此外,就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而言,《广告法》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另外,《广告法》第九条还列举了广告不得具有的十一种列情形,包括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
      最后,企业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总之,企业只有在广告宣传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才能够实现树品牌、创名牌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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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冯飞. 法院裁定禁用“遥遥领先”等宣传语!瓜子网、人人车分别作出回应.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