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赠画作原件后有权对作品进行复制并展览吗?
——————简评段继夫诉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段继夫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天津市美术家协会漫画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其创作过漫画作品《老马正传》。1992年1月,段继夫至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处(原名天津烤鸭店,2007年改称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创作了涉案美术作品《年年有鱼》,该作品主要内容为书法“年年有鱼”,漫画内容为段继夫本人及“老马”的漫画像,落款为“段纪夫和老马谨贺”,并标明了“天津烤鸭店惠存”的字样。该作品创作于宣纸上,创作完成便当场赠送给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
2008年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因涉案画作破旧,出于保存画作原件的目的将该作品以1:1的比例复制为铜板作品。该作品复制件被陈列在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四楼过道处,作为装饰品悬挂于该处墙壁上,相邻有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的包间及财务室。后段继夫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要求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
二、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段继夫对涉案作品的展览权?
显然,该案中的画作为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该案中段继夫为涉案美术作品《年年有鱼》的著作权人,段继夫将涉案作品原件赠与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
就著作权中的展览权而言,展览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体系中的“公开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只享有对涉案画作原件的展览权,而无公开陈列该作品复制件的权利。于是,该案中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是否“公开陈列”了该涉案画作复制件,就成为判断其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展览权的关键。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构成“公开”的标准,但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和国外立法来看,只要使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能够阅读、欣赏或以其他方式感知作品,就构成了公开传播行为。[ ]该案中,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复制件陈列在其经营场所的四楼过道处,相邻有该公司的包间及财务室,并将画作复制件作为装饰品悬挂于该处墙壁上。正是由于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四楼全部为包间及该公司的财务室,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并不分离,并据此认定涉案美术作品悬挂之处为公开场合,有被不特定公众接触和观赏的可能。进而法院结合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复制作品并展出作品复制品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已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公开陈列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段继夫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了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对于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复制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是在复制涉案作品后公开陈列该作品,该复制行为仅仅是公开陈列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而属于传播范畴的展览才是主要目的,故案件中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的复制行为非以直接获利为目的,段继夫主张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作为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复制权,法院以此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该案中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的复制行为还有一些特殊之处,这些特殊之处在二审法院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有所提及:一是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制作复制件的目的是为了保存作品,避免该作品因原件灭失而永久灭失;二是该公司对复制件的使用方式并未超出对作品原件的使用方式;三是该公司仅就涉案作品制作了一份复制件,且该份复制件是对涉案作品的等比例、完全再现,并未对涉案作品进行歪曲、修改、丑化,并且仍保留著作权人段继夫的署名,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因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虽然认定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复制作品并展出复制品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取得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基于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及合理支出过高而予以改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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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1民终6756号.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fbf3579-c0b4-49d4-b5a2-a76e00b49e38&KeyWord=段继夫
[ ] 王迁. 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84.